Prince Smart Inn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 Prince Smart Inn(以下稱「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所簽訂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應按照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未定事項,應依照法令或已確立之一般習慣。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之範圍內,同意按照特約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應以該特約為優先。
住宿合約之要約
第2條
- 擬向本飯店提出住宿合約要約之旅客,請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 (1) 住宿旅客姓名及住宿旅客之聯絡方式。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按照附表1「基本住宿費用」之規定)。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中,超過前項第2款所定住宿日期申請續住時,本飯店將視為於該申請提出之時,有新的住宿合約要約予以處理。
住宿合約之成立等
第3條
- 住宿合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之要約時成立。但經本飯店證明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合約時,請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依本飯店指定之付款方式,將本飯店規定之訂金支付本飯店,該訂金將以住宿期間之要約內容所需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
- 訂金應先抵充住宿旅客所應支付之最終住宿費用;如適用第7條與第19條規定之事態發生時,則按照違約金、賠償金此先後順序抵充之;如有餘額,於住宿旅客使用信用卡結帳之情形,將退款至同一張信用卡,於住宿旅客以其他方式支付之情形時,將於完成確認後匯入住宿旅客所指定帳戶,返還該餘額。
- 第2項所定訂金未依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者,住宿合約即失其效力。但僅以本飯店就訂金付款日期之指定已告知住宿旅客之情形為限。
約定無須支付訂金之特約
第4條
- 本飯店得同意約定無須於合約成立後支付前條第2項訂金之特約,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 本飯店就住宿合約要約之承諾,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訂金、且未指定該訂金付款時間時,將視同同意前項特約處理之。
住宿旅客禁止事項等
第5條
- 住宿旅客不得使非住宿旅客住宿本飯店、或將住宿合約之契約上地位讓與、轉賣,亦不得未經本飯店事前同意,使非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內住宿旅客專用設施。
- 本飯店可能在預定住宿日前之任意日期,以依第2條第1項規定所提出之聯絡方式,進行預約確認及其他聯繫。於此情形,就本飯店之事前聯繫,住宿旅客非有不得已之事由,應予應答。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6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可能拒絕締結住宿合約。
- (1) 未依照本條款申請住宿時。
- (2) 因客滿而沒有足夠的客房時。
- (3) 擬住宿者就住宿可認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之行為之虞時。
- (4) 擬住宿者明確可認係傳染病患者時。
- (5) 對於住宿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 (7) 擬住宿者符合下列①至⑥所定情形時。
- ① 係暴力組織、暴力組織之關係企業及團體、職業股東、偏激行為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與此相當者(以下稱「暴力組織等」) 、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
- ② 其事業活動受暴力組織等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支配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 ③ 係法人且其董監事(係指董事、執行董事或與此相當者)、員工、關係企業等之中,有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
- ④ 使暴力組織等使用自己名義之人。
- ⑤ 做出對本飯店客人帶來明顯困擾之言行。
- ⑥ 對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員工,以暴力進行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
住宿旅客之解約權
第7條
-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 於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解除住宿合約之全部或一部時(於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訂金支付日期要求支付之情形,如住宿旅客於該支付之前已解除住宿合約者除外),本飯店將按附表2所載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於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特約之情形,以本飯店於同意該特約時,已將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合約時之違約金給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者為限。
- 住宿旅客未經聯絡,於住宿日當日下午8時(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者,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之時)仍未抵達者,本飯店得視為該住宿合約業經住宿旅客解除予以處理。
本飯店之解約權
第8條
-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得解除住宿合約。
- (1) 住宿旅客就住宿可認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之行為之虞時,或可認已有該行為之情形時。
- (2) 住宿旅客明確可認係傳染病患者時。
- (3) 對於住宿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 (5) 在房內躺在床上抽菸、玩弄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之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僅限預防火災上的必要事項)時。
- (6) 經發現住宿旅客有符合了下列①至⑥所定情形時。
- ① 係暴力組織、暴力組織之關係企業及團體、職業股東、偏激行為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與此相當者(以下稱「暴力組織等」)、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
- ② 其事業活動受暴力組織等或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支配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 ③ 係法人且其董監事(係指董事、執行董事或與此相當者)、員工及關係企業等之中,有暴力組織等之相關人員。
- ④ 使暴力組織等使用自己名義之人。
- ⑤ 做出對本飯店客人帶來明顯困擾之言行。
- ⑥ 對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員工,以暴力進行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7) 住宿旅客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等時。
-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就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不會收取費用。
住宿登記
第9條
- 住宿旅客請於住宿日當日,於辦理本飯店入住手續時,登記下列事項。
-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 (2) 若為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護照影本。
-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擬使用可替代貨幣之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第13條的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一併出示。
客房使用時間
第10條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除有特別規定之住宿方案之情形外,應至本飯店規定之時間為止。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 本飯店得同意前項所定時間外之客房使用,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於此情形,將收取本飯店規定之追加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1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所規定並公告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包括使用導覽、各注意事項、指引等)。
營業時間
第12條
-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將透過各場所的告示、客房內的館內導覽等進行介紹。
- 前項所定時間可能於必要之不得已情形時,臨時變更。此種情況發生時,將以適當方式進行通知。
費用之支付
第13條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其明細及計算方法,依照附表1所載規定。
-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請使用貨幣、或本飯店所接受之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式,於辦理本飯店入住手續、或本飯店要求付款時進行支付。
- 本飯店對住宿旅客提供客房可供使用後,縱住宿旅客依其意思未實際住宿時,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
第14條
本飯店因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或因不履行該等合約,而對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該損害係不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導致者,則不在此限。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5條
- 本飯店無法對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應於取得住宿旅客之同意後,盡可能以相同條件,協調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 雖有前項規定,本飯店無法協調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用,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金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一事,係不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導致者,本飯店將不支付補償費用。
寄託物等之處理
第16條
- 本飯店原則上不提供旅客寄放行李等,然本飯店因特殊情事接受住宿旅客寄放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時,若該物品等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者,除為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就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已要求住宿旅客報明其種類及價額,住宿旅客卻未報明者,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該損害。
- 住宿旅客攜至本飯店內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未寄放本飯店保管者,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住宿旅客未事先報明其種類及價額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該損害。
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7條
- 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於住宿前先行送達本飯店者,僅以該行李送達前經本飯店同意者為限,負保管之責,並於住宿旅客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之。
- 住宿旅客辦理退房手續後,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時,本飯店原則上將靜候所有人之主動洽詢,並尋求其指示。所有人未指示時,將根據遺失物法及管轄之警察機關的指示及指導等,按照本飯店訂定之管理程序進行處理。另外,現金及貴重物品將於包含發現日在內之7日內,送交最近的警察機關,飲料食物、有損衛生環境之物品,則將儘速按照本公司訂定之管理程序處理之。
- 關於前2項情形時,本飯店就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所負保管責任,於第1項情形時,準用前條第1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時,則準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
停車責任
第18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僅出借場所,並不負車輛管理責任。但就停車場之管理,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飯店將負擔該賠償之責。
住宿旅客責任
第19條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本飯店將請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可分離性
第20條
- 縱使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等之一部,依據法令經判斷為無效時,除該部分外,其他部分規定之有效性不受影響。
- 縱使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等之一部,就與某住宿旅客之關係經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時,除該住宿旅客外,就與其他住宿旅客間之有效性不受影響。
準據法
第21條
本條款及其他使用規則等之有效性、解釋及履行,應以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條款之變更
第22條
本飯店認為必要時,得修訂本條款。此外,進行修訂時,本飯店應於變更生效日之1個月前,將本條款之變更與變更後之條款內容、以及其生效日,公布於本飯店官網(https://www.princehotels.co.jp/psi/zh-hant/)
附表1 住宿費用等之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相關)
|
明細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用 (客房費用 (或客房費用+早餐費用) ) |
追加費用 |
其他的使用費用 |
稅金 |
A 消費稅
B 住宿稅
C 溫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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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基本住宿費用即係官網所載費用。
- 稅法修正時,應依照該修正後之規定。
附表2 違約金
合約要約之房間數 |
收到解約通知之日 |
未通知 |
當天 |
前一天 |
20天前 |
一般 |
9間以內 |
100% |
100% |
― |
― |
團體 |
10間以上 |
100% |
100% |
20% |
10% |
(註)
- %係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之違約金比率。
- 合約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天數為何,均收取1天(首日)的違約金。
- 團體旅客(10間以上)之一部經解除合約時,就相當於住宿日10天前(於該日之後接受要約時,為該接受之日)住宿房間數10%(尾數發生時無條件進位。)之房間數,不收取違約金。
- 本飯店可能依另行企劃之住宿套裝行程、方案、其他個別特約,訂定與上述不同之違約金。
https://www.princehotels.co.jp/psi/zh-hant/
2020年8月1日制定